證明標章使用管理規範

  1. 台東縣鹿野鄉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證明本鄉所生產優良品質之鹿野米,以供消費者辦識及維護本鄉農民之權益,特訂定『鹿野米』註冊證明標章使用管理規範。
  2. 標章使用申請人:凡實際於本鄉行政區域內從事水稻耕作之農民。
    1. 鹿野鄉位於海岸山脈與中央山脈之間的花東縱谷上,有卑南大溪與鹿寮溪貫穿其中,土壤肥沃且無工業污染,因此空氣、水質皆特別 甘美。鹿野鄉位於海拔100~ 400公尺的坡地,年均溫為25-28℃,溪水中夾雜著中央山脈沖下來有機礦物質,因此產出來的鹿野米, 特別飽滿、香Q又好吃,是生產稻米的最佳環境。
    2. 鹿野稻米是台東地區前三大的稻米產區,主要分佈在鹿野鄉瑞源、瑞和、瑞隆及永安村,總面積約九百餘公頃,年產業一萬餘噸,區 域內所生產的鹿野米品種,以高雄139、台梗4、台梗2、台農71號為主 ;其中口感香Q的 139號,常被用來製作壽司 ;台梗 4號因咀嚼時 帶有一股特殊清香而聞名;台農71號又稱為 「益全香米」,外觀晶營剔透、米飯黏彈性佳,米粒具有淡淡的香味,而且煮出來的白米飯聞起來也會香香的。
    3. 『鹿野米』因特殊之天然地理環境關係,而獨具色、香、味。鹿野的米在90年10月21日,由農委會主委陳希煌正式命名為『福鹿米』。福鹿米的主要生產區域在鹿野鄉之瑞隆、瑞源、瑞和、瑞豐等四村所生產的良質米具有營養、美觀及優良食味等品質,更曾經榮獲第一屆良質米比賽第一名的殊榮。除了原來良質米的特質外,更強調健康環保的概念,近年來為延續良質米的風華,除了選用優良的品種外,更遵守有機栽培法,培育出品質優良的是國內良質米的金字招牌之一。
    1. 認證基準:
    2. 產地:所生產稻穀之農地位於本鄉行政區域內。 產地面積: 900餘公頃 年產量: 1萬公噸 主要品種:高雄139、台梗4、台梗2、台農71、台東30、台東32、台東33、 台中秈10
    3. 安全:所生產之稻穀符合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所加工之稻米符合稻米衛生安全標準 及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
    4. 品質:所生產之稻穀容重量達到國家CNS稻穀標準, 所加工之稻米符合國家CNS白米或糙米標準、 食味值達65分(含)以上。
    5. 倉儲:申請認證之稻穀應專倉或明確區隔儲存。 本所每年辦理講習會輔導農民辦理申請認證手續及提昇稻作生產技術。
  3. 申請使用本標章之農民應提出「『鹿野米』註冊證明標章使用申請書」並應檢具下列文件:
    1. 身份證影本。
    2. 生產稻穀之農地使用證明。 (一)私有土地者提供土地所有權狀影本。 (二)公有土地者提供土地租賃契約書影本。 (三)代耕者因故無法取得前項證明文件者,得由毗鄰地之農民二人簽具 證明書。
    3. 當期所生產之稻穀容重量達到國家CNS稻穀標準之證明文件。
    4. 『鹿野米』註冊證明標章田間栽培管理紀錄簿。
    5. 經收廠商磅秤申請人所生產稻穀之地磅單。
    6. 食味值檢測證明書。
    7. 稻穀農藥檢測證明書。
    8. 申請使用「鹿野米」註冊證明標章約定書。
    9. 其他:申請使用本標章可由自產自銷戶或委託經收廠商向本所提出。
  4. 證明標章使用申請之審查: 經營稻穀產銷之法人、廠商或自產自銷之農戶,得於本所公告受理期間內提出申請或以書面提出申請。 審查作業:由本所組成審查小組依「碾製『鹿野米』認定評審標準」作各項審查。
    經審查通過者,得與本所簽訂「申請使用『鹿野米』註冊證明標章約定書」,經本所循行政程序核定公告後,始可使用證明標章。
  5. 證明標章核發方式:
    1. 本所依據申請人之耕作面積、產量及使用之包裝袋,計算核發標章之數量。
    2. 申請人其生產之稻穀,產量未超過每公頃7,200公斤者,依實際之產量核發 標章。產量超過每公頃7,200公斤者,依每公頃7,200公斤之 產量核發標章。
    3. 申請人向本所申請使用證明標章,經審核符合者,本所應於五日內通知申請人領取標章。
  6. 規費:申請核發標章者應繳交規費,收費標準如下:
    1. 檢驗費每分地30元,依水稻專業區之面積每年於五月及十月由各輔導米廠逕向鹿野鄉公所繳納並附名冊。
    2. 自產自銷戶檢驗面積在三公頃以下者不收費,超出三公頃之面積依檢驗費每分地30元收取。
    3. 申請標章規費: 0.3~3公斤包裝認證鹿野米每枚標章1.5元、3.1~6公斤每枚2.0元、6.1~12公斤每枚3.0元、12.1~30公斤每枚4.0元。
  7. 鹿野米之重量與容量之計量,應採公制,其量器衡器(磅秤)及水份測定器、食味計應隨時校正。
  8. 鹿野稻穀碾製成白米,其碾製成白米率以六八%核計證明標章數量,碾製成糙米率以八○%核計。
  9. 產品抽驗:本所不定期進行市場產品抽檢,檢品應送行政院農委會農業試驗所或其輔導、認可之機構或檢驗站進行檢驗,未符標準者依約 定規範處罰之。
  10. 本標章由本所印發,經收廠商及他人不得仿製或使用仿製之標章,一經查獲依法處置。
  11. 本標章同意印製於經認證之鹿野米之包裝箱及各種標示牌、宣傳資料等,但不得加印不合本標章意義之不實或易使消費者誤解、混淆之字 句及裝置與產品,違者依法處置。
  12. 本管理規範送鹿野鄉民代表會通過並公告後實施,修訂時亦同。